没有。 5742 / 103 OG No. 1, 7(2007 年 1 月 1 日);马来亚时报 2006 年 11 月 28 日 [ 共和国法案编号。 9361,2006 年 11 月 21 日] 修订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10(B) 节的法案,经修正,并为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集体颁布:第 1 节。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10(B) 节特此进一步修订为:“(B) 超额输出或输入税。 – 如果在任何一个纳税季度末销项税额超过进项税额,超出部分由增值税登记人支付。如果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超出部分应结转至下一季度或几个季度:但是,增值税登记人的零税率销售的任何进项税额可以自行选择退还或抵免根据第 112 条的规定,抵销其他国内税收。”证券交易委员会。 2.实施细则和条例。 – 财政部长应根据国税局局长的建议,颁布有效实施本法所需的规章制度。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废除条款。 – 所有与本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法律、法令、行政命令、规则和条例或其部分在此被相应废除、修正或修改。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有效性。 – 本法应在官方公报或任何两种普通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后十五(15)天生效,以较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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