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873 / 100 OG No. 48, 8037(2004 年 11 月 29 日);论坛报 2004 年 8 月 14 日;马来亚 2004 年 8 月 14 日 [ 共和国法号。 9318,2004 年 8 月 8 日] 一项法案授予菲律宾无线电公司在菲律宾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电台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大会召开:第 1 节。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规定,特此授予菲律宾无线电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为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在菲律宾维持无线电和/或电视广播电台,通过微波、卫星或任何方式,包括使用电视和广播系统中的任何新技术,以及相应的技术辅助和设施,特别广播和其他节目和发行服务以及中继站。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台站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方式应至多仅对现有台站或法律可能设立的其他台站的波长或频率造成最小干扰,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自身使用其选定波长或频率的权利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以最大限度地提供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国家电信委员会 (NTC) 的事先批准。...
一项授予菲律宾广播公司在菲律宾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站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9318]pdf预览版一项授予菲律宾广播公司在菲律宾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站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931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