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065 / 99 OG No. 11, 1669(2003 年 3 月 17 日);马来亚 01/09/03 ;时代 01/10/03 [ 共和国法号。 9181,2002 年 12 月 15 日] 授予省级航空公司建立、运营和维护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特许权的法案 由菲律宾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第 1 节。性质和范围特许经营权。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此授予省航空公司(称为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建立、经营和维护运输服务的特许权,用于国内和国际航空旅客邮件、货物和财产的运输。航空运输服务应包括机库和航空器服务站和设施的维护和运营,以及作为航空器运输的辅助手段可能是必要的、方便的或有用的其他类似性质的服务。受让人应有权在其终端和着陆场以及在其飞机上建造、操作和维护无线电报和测向仪以及其他空中导航无线电设备的台站或发射设备,使用符合以下规定的波长政府适当机构不时制定的规章制度。无线通信设施仅用于接收和发送天气预报以及与受让人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民航局。 — 受让人应从民用航空委员会获得其运营的适当许可和执照。受让人使用的所有飞机,包括其配件和设备,在任何时候都应适合飞行,机组人员应获得菲律宾政府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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