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 99 OG No. 11, 1679(2003 年 3 月 17 日); 2003 年 1 月 17 日公告 [ 共和国法号。 9183,2003 年 1 月 9 日] 授予亚洲精神公司建立、运营和维护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特许权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规定,特此授予 Asian Spirits, Inc.(以下称为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建立、运营和维护运输服务的特许权国内和国际航空旅客、邮件、货物和财产的运输。航空运输服务应包括机库和航空器服务站和设施的维护和运营以及作为航空器运输的辅助手段可能是必要的、方便的或有用的其他类似性质的服务。受让人应有权在其终端和着陆场以及其飞机上建造、操作和维护无线电报和测向仪的台站或发射装置,以及其他空中导航无线电设备,使用符合以下规定的波长政府适当机构不时制定的规章制度。无线通信设施仅用于接收和发送天气预报以及其他与受让人服务有关的事项。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民用航空委员会/航空运输办公室。- 受赠方应从民用航空委员会获得其运营的适当许可和执照。受让人使用的所有飞机,包括其附件和设备,应始终具备飞行性能,新机组人员应获得菲律宾政府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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