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禁止在任何私人或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注册和操作带有右手方向盘的车辆的法案,并为此和其他目的提供处罚[共和国法案第8506]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2月13日
S. No. 1568 H. No. 129 / Times 2/21/98;明星 4/23/98 ;马来亚 2/21/98 ; 10 VLD 2d 39 [ 共和国法号。 8506,1998 年 2 月 13 日] 一项禁止在任何私人或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注册和操作带有右手方向盘的车辆的法案,并为此提供处罚以及为其他目的而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在国会集会: 第 1 节。任何人在任何高速公路上进口、导致进口、注册、导致注册、使用或操作方向盘右侧的任何车辆均属非法、街道或道路,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或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但被公认为老式汽车、在 1960 年之前制造、处于陈列室状态和/或专门用于官方和法律认可的赛车活动的车辆除外,和越野专用车辆。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违反本法规定者,处以中期监禁和罚款五万比索(P50,000)。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法应在官方公报或至少两 (2) 份全国通用报纸上完整公布后立即生效。 1998 年 2 月 13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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