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28736 号1554 / 88 OG No. 21, 3059(1992 年 5 月 25 日); 2 VLD 457 2d [ 共和国法号。 7353, April 02, 1992 ] 一项规定农村银行的创建、组织和运营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本法案应为人所知并引用为 1992 年的 � 农村银行法。� SEC。 2. 国家在此承认有必要促进农村综合发展,以实现机会、收入和财富的更公平分配;国家为人民利益而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持续增加;并将提高生产力作为提高所有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关键。为此,国家鼓励和协助建立农村银行体系,以合理的条件在农村地区提供所需的信贷和便利的信贷。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为推进这项政策,菲律宾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应制定必要的规则和条例,管理农村银行的设立和运营,以便为农民和商人或合作社提供充足的信贷便利。这些农民和商人,一般来说,农村社区的人民,并监督这些银行的运作。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未经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颁发的授权证书,不得经营农村银行。村镇银行实行股份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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