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8893 / 94 OG No. 32, 29 Supp. (1998 年 8 月 10 日);马尼拉时报 98 年 7 月 14 日;马来亚 2098 年 7 月 14 日 [ 共和国法号。 8685,1998 年 6 月 25 日] 授予 PEC 广播公司在菲律宾任何地方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台的特许权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制定:第 1 节. 特许经营权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此授予 PEC 广播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特许经营权在菲律宾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用于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和/或电视台,其频率和/或频道仍可用于无线电和/或电视广播,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辅助设备或设施、特殊广播和其他节目和发行服务以及转播站。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电台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营方式应至多仅对现有电台或法律可能设立的其他电台的波长或频率造成最小干扰,而不受任何方式减少其自身使用其选定波长或频率的权利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因为应该最大限度地再现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国家电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 受让人应从国家电信委员会获得建设和运营其电台和设施的适当许可和执照,未经委员会授权不得使用无线电/电视频谱中的任何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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