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建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新系统的法案7942]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03月03日
S. No. 1639 H. No. 10816 / 91 OG No. 25, 3925(1995 年 6 月 19 日); 5 VLD 288 2d;马来亚 3/10/95 ; 95 年 3 月 10 日 [ 共和国法号。 7942,1995 年 3 月 3 日] 一项建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新系统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一章介绍性规定第 1 节。标题。 - 该法案称为 1995 年菲律宾矿业法案。SEC。 2. 政策声明。 - 菲律宾共和国领土和专属经济区内公共和私人土地上的所有矿产资源均归国家所有。国家有责任通过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共同努力促进它们的合理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促进国家发展,有效保护环境和保护受影响社区的权利.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 - 在本法中以及为本法的目的,以下术语,无论是单数还是复数,均应表示: (a) “祖传土地”是指土著文化社区自己专有和实际拥有、占有或使用的所有土地或通过他们的祖先,按照他们自古以来的习俗和传统,并由法律定义和划定。 (b) “地块”或“经向地块”是指以纬度二分之一 (1/2) 分钟和经度二分之一 (1/2) 分钟为界的区域,面积约为八十一公顷 (c) “局”是指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矿业和地球科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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