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977 H. No. 11614 / 91 OG No. 32, 5011(1995 年 8 月 7 日); 5 VLD 2d 413 [共和国法案编号。 8044,1995 年 6 月 7 日] 一项创建全国青年委员会的法案,建立一个关于青年发展、为此拨款拨款和用于其他目的的全国综合和协调计划,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标题。 ——本法称为“青年建国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 — 国家承认其有责任使青年在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特此制定国家青年发展综合协调计划,建立实施该计划的结构,并拨出足够的资金支持该计划和在持续、持续的基础上实施结构。国家在此宣布,“青年”是一个人从青春期开始到成熟、自力更生和负责任的成年高峰的成长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占十五(15)岁以后人口的相当一部分。至三十 (30) 年。国家进一步宣布,全国青年综合协调发展规划应基于以下原则: 促进和保护青年的身体、道德、精神、智力和社会福祉,以使青年发挥潜力用于提高生活质量;向青年灌输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和其他基本理想价值观,使他们相信造物主,相信生命的神圣和人的尊严,相信家庭的力量和团结,坚持真理和正义;鼓励青年参与人格建设和发展活动,以提高公民效率、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和工业生产力,了解世界经济对关税和贸易的承诺,并参与决策和计划实施结构,以减少贫困发生率和加速社会经济发展;调动青年的能力、才能和技能,重新引导他们的创造力、发明天才和热情的源泉,并希望我们的人民免于恐惧、饥饿和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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