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2191 / 92 OG No. 16, 2311(1996 年 4 月 15 日);杂志 10/25/95;马来亚 95 年 10 月 25 日 [ 共和国法号。 8170, 1995 年 9 月 25 日] 一项法案授予棉兰老大学在菲律宾建设、建立、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权,以及出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颁布组装:第 1 节。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此授予棉兰老大学(以下简称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为商业目的建造、安装、运营和维护的特许经营权为公共利益,菲律宾的无线电广播电台,配备相应的技术辅助或设施,特殊广播和其他节目分发服务和中继站,并在其广播服务中安装无线电通信设施供受让人私人使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电台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营方式应至多仅对法律可能建立的其他现有电台或电台的波长或频率产生最小干扰,而不会以任何方式减少其使用其选择的波长或频率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的权利,以最大限度地再现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 3.国家电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 受让人应从国家电信委员会获得其电台的适当许可和执照,未经委员会授权不得使用无线电/电视频谱中的任何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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