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振兴和加强海关局的法案,针对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的某些部分进行修正,经修正[共和国法案第7651]
S. No. 451 H. No. 4502 / 马来亚 6/9/93;杂志 93 年 6 月 9 日; 4 VLD 25 2d [ 共和国法号。 7651,1993 年 6 月 4 日] 一项旨在振兴和加强海关局的法案,针对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的某些部分进行修正,经修正的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大会召集: 第 1 节。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1210、1301、1801、1802、2301、2313、2503、2601 和 3407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210 节。处置卸货期限届满后仍留在船上的进口物品,未申报转运至其他港口的进口物品,可由海关当局卸货并存放在船舶存放处。 “除非因船舶无法控制的原因,如港口拥堵、罢工、骚乱或内乱、船舶设备故障、恶劣天气和类似原因造成阻碍,否则如此储存的物品应在三十( 30) 天,自最后一个包裹从船舶或飞机上卸货之日起,不得延长,并应在十五 (15) 天内提出索赔,该天同样不得延长,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海关的显眼位置进行索赔。未进入或未认领的,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处理。” “第 2 条。 1301. 被授权进行进口入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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