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人民小规模采矿计划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7076]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6月27日
S. No. 1333 H. No. 10516 / 87 OG No. 36, 5161((1991 年 9 月 9 日);2 VLD 62 2d ;马来亚 7/3/91 [共和国法案第 7076 号,1991 年 6 月 27 日]一项创建人民小规模采矿计划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标题。- 该法案应称为“人民小规模采矿” 1991 年法案。” SEC. 2. 政策宣言。 - 特此宣布国家政策促进、发展、保护和合理化可行的小规模采矿活动,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并提供公平分享国家的财富和自然资源,并适当考虑此处规定的现有权利。第 3 节。定义。-为本法的目的,以下术语应定义如下: “矿化区域”是指具有天然矿物的区域金、银、铬铁矿、高岭土、二氧化硅、大理石、砾石、粘土等的矿床 矿物资源; “小型采矿”是指严重依赖体力劳动,使用简单的工具和方法,不使用炸药和重型采矿设备的采矿活动; “小型矿工”是指菲律宾公民,个人或与其他菲律宾公民一起,自愿组建经环境和自然资源部正式许可的合作社,根据合同条款和条件从事从地下开采或移除矿物或含矿材料; “小型采矿合同”是指国家与小型采矿承包者就矿地块的小规模利用而达成的合作、合资或矿产产品分成协议; “小型采矿承包商”是指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政府机构登记注册,并与国家签订小规模利用矿人民小矿区内的矿地; “活跃矿区”是指由部长在必要的实地调查或核实后确定的实际勘探、开发、开采或商业生产的区域,包括属于同一索赔所有者和/或与运营商签订合同的毗邻和地质相关区域,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大面积; “现有采矿权”是指矿化区在申报为人民小矿区之前已完善和存续的主张、租赁、许可或许可; “权利人”是指现有采矿权的持有人; “加工者”是指获得许可从事矿物或含矿材料的处理,如重力选矿、浸出选矿、氰化、切割、分级、抛光和其他类似活动的人; “许可证”是指根据本法授予某人合法从事其作为小型采矿者或加工者职业的特权; “采矿计划”是指在矿产或含矿材料的开采和生产中采用的为期两年的活动和方法计划,包括财务计划和支持其的其他资源; “主任”是指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的区域执行主任; “部长”是指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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