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733 H. No. 22752 / 87 OG No. 38, 5488(1991 年 9 月 23 日); 2 VLD 102 2d;马来亚 2091 年 7 月 18 日 [ 共和国法号。 7080, 1991 年 7 月 12 日] 一项界定和惩处掠夺罪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术语定义。 - 在本法中,“公职人员”一词是指通过任命、选举或合同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担任任何公职的任何人。 “政府”包括国家政府及其任何分支机构、机构或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人”包括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不义之财”是指任何人在本协议第二 (2) 节范围内直接或间接通过假人、代理人、代理人、下属和/或业务伙伴获得的任何资产、财产、商业企业或物质财产通过以下方式或类似计划的任何组合或系列: 通过挪用、转换、滥用或滥用公共资金或突袭公共国库。直接或间接从任何个人和/或实体收到与任何政府合同或项目有关的任何佣金、礼物、份额、百分比、回扣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金钱利益,或因公众的职位或职位相关官员:非法或欺诈性地转让或处置属于国家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机构或工具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通过直接或间接获得、接受或接受任何股票、股权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利益或参与,包括未来在任何商业企业或企业中就业的承诺;通过建立农业、工业或商业垄断或其他组合和/或执行旨在使特定个人或特殊利益受益的法令和命令;或不正当利用官方职位、权威、关系、联系或影响力,以牺牲和损害菲律宾人民和菲律宾共和国的利益为代价,不公正地充实自己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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