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 1948 年司法法案第 9 和第 17 条的法案。第5440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09月09日
H. No. 7450 S. No. 74 / 65 OG No. 28, 7124(1969 年 7 月 14 日) 5440, September 09, 1968 ] 修正 1948 年司法法案第 9 和第 17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第 1 条。第 290 号共和国法案第 9 条- 六,也称为“1948 年司法法案”,特此修订为:“SEC. 9. 最高法院;法院的法定人数;指定上诉法院法官和地区法官最高法院;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官人数。——菲律宾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十名副法官组成,他们应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案件的听证和裁决中坐席。必须有六名大法官才能构成法定人数,除非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八名法官在场才能构成法定人数。在没有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朗姆酒,法院应按事实休会,直到所需人数出现为止,书记员应在法院会议记录中插入表明这一事实的备忘录。 ” 如果由于疾病、缺席或无行为能力基于第 1 条第 1 条“法院规则的第三十七条、最高法院的任何法官的受聘,或任何时候,由于临时任何大法官的残疾或出现空缺,构成法定人数或在任何特定案件中作出判决所必需的大法官人数(如此前规定)没有出席,菲律宾总统根据菲律宾总统的建议首席大法官,可根据需要指定上诉法院大法官或地区法官的人数,临时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以达到法定人数,或直至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前提是,但是,不得指定上诉法院大法官或地区法官在他参与的任何案件的决定中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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