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4124 / 69 OG No. 2, 229(1973 年 1 月 8 日) 6591,1972 年 9 月 30 日] 一项为南卡马林斯省和纳加市和伊里加市设立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南卡马林斯省、纳加市和菲律宾设有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伊里加市,在纳加市设有常设机构,但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城市或直辖市进行听证和调查,因为法院可能认为符合司法利益。法院由与第一审法院法官具有同等资格、等级、待遇、权利和特权的法官担任;此外,还应完全熟悉法院管辖范围内人民的文化、风俗、方言、传统和家庭生活;对社会行动表现出真诚的兴趣,并在社会工作、教学或其他涉及家庭关系、青少年和一般青少年的类似工作方面拥有至少十年的成功经验;已获得足够的心理学和指导方面的学术培训,最好是具有上述研究社会工作或教育硕士学位的人;在公正解决冲突和达成可接受的妥协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最好是作为法官获得的经验。法官可能是或可能不是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省或市的居民,应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
一项为南卡马林斯省和纳加市和伊里加市设立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的法案。第6591章]pdf预览版一项为南卡马林斯省和纳加市和伊里加市设立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的法案。第6591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