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在马尼拉市设立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的法案——为了这个目的而修订的共和国法案编号为 409,否则称为《马尼拉市宪章》。第140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9月09日
H. No. 2650 / 51 OG No. 10, 4966(1955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1401,1955 年 9 月 9 日] 一项在马尼拉市设立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的法案——为此目的修改了该共和国法案,编号为 409,否则称为《马尼拉市宪章》。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第 409 号共和国法案进行修正,在其第 38 节和第 39 节之间插入一个新的条款,称为第 VIII 条-A,内容如下: “第 VIII-A 条——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 “SEC 38-A.——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马尼拉市应设立少年和家庭关系法庭为此,与一审法院法官具有同等资格、享有同等特权和同等待遇的法官,应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司法法虽有相反规定,本法施行后,对下列案件,法院有专属的初审管辖权:马尼拉一审法院,其中被告在审判时未满 16 岁; “(b) 涉及监护、监护、收养、亲子关系和承认的案件; “(c) 婚姻无效、配偶合法分居和抚养诉讼; "(d) 根据民法典第 116、225、252 和 332 条的规定提起的诉讼;更改姓名; “(f) 分离配偶财产的诉讼; “(g) 影响受抚养或被忽视儿童的诉讼,如下文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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