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410 / 67 OG No. 40, 7882(1971 年 10 月 4 日)[ REPUBLIC ACT NO. 1971 年 6 月 19 日,第 6238 号法案,修订第 409 号共和国法案第 64 条,经修订,称为经修订的《马尼拉宪章》。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09 号共和国法案第 64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为:“第 64 节。年度不动产税——对本市所有按上述规定征税的不动产的评估价值,每年征收百分之一半的税。共和国法规定的附加百分之一不动产税尽管有上述共和国法案第 5447 条的规定,马尼拉市仍应保留第 5447 条第 5447 条:但是,如果附加 1% 的不动产税的 60%根据上述法案征收的款项应由马尼拉市学校董事会拨款和支付,以资助根据第 5447 号共和国法案提供的活动,其余40% 由该市市政委员会拨付,用于本条例第六节规定的目的: 此外,上述不动产税应分四期等额缴纳;第一期应在 3 月 31 日或之前支付;第二期,6月30日前;第三期,9 月 30 日或之前;最后一期,在 12 月 31 日或之前:最后,如果任何纳税人未能在上述日历季度结束时或之前缴纳对其评估的税款,他将拖欠该笔款项,并且将被处以应缴税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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