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4379 / 63 OG No. 9, 1937(1967 年 2 月 27 日)[ REPUBLIC ACT NO. 1965 年 6 月 19 日,第 4631 号法案修订了共和国法案第 38 条第 409 条,也称为马尼拉市的修订宪章。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第 3537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459 号共和国法第 38 条进一步修正为内容如下:“SEC. 38. 市财政和助理市财政——市财政办公室应有一名主管,被称为市财政,具有法院法官的级别、薪水和特权一审,一名助理局长,称为第一助理市财政,三名第二助理市财政,为司长,五十七名助理财政,在司法部长的一般监督下履行职责. 要获得被任命为城市财政、第一助理城市财政和第二助理城市财政的资格,必须是菲律宾天生的公民,并且必须在菲律宾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十年的任期或在类似期间担任菲律宾政府的一个职位,要求准许从事法律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要获得被任命为助理财政的资格,必须是菲律宾的天生公民,并且必须在被任命之前至少从事法律工作五年,或在类似期间在菲律宾政府中担任过要求获得执业资格的职位法律作为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38 条的法案,编号为 409,否则称为修订后的马尼拉市宪章。第4631章pdf预览版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38 条的法案,编号为 409,否则称为修订后的马尼拉市宪章。第4631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