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4006 / 65 OG No. 51, 14120(1969 年 12 月 22 日)[ REPUBLIC ACT NO. 5697,1969 年 6 月 21 日] 一项为布团市法院提供额外法官的法案,针对目的修改《布团市宪章》第 76 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523 号共和国法案第 76 节,也称为武端市宪章,修改为如下: “SEC. 76. 市法院的正式法官、辅助法官和代理法官。-武端市应设立一个市法院,该法院应有两个分支机构,其两名法官分别为第一、第二分院,以及一名副市法官。“市法官经适当申请,可获准每年带薪休假不超过三十天。副市法官在市法官缺席、无行为能力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直至其就任或任命新法官为止。辅佐市法官在任职期间,享有市法官的权力、报酬和特权,除本法规定的休假应得的薪金外,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如果市法官和辅助市法官缺席、无行为能力或无能力,司法部长应指定任何毗邻市的治安法官主持市法院,并由他担任职务暂至常任法官或其副法官就职或依本法规定任命另一法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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