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191 / 66 OG No. 15, 3694(1970 年 4 月 13 日)[ REPUBLIC ACT NO. 6039,1969 年 8 月 4 日] 法案修订第 18 条 (cc) OP 共和国法案,编号为 409,经修订,题为“修订马尼拉市宪章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第 1 节。第 409 号共和国法案第 18 节 (cc) 小节,经修正,题为“修订菲律宾城市宪章的法案”马尼拉及其他用途”现修改如下:管理公共马厩、洗衣房、浴室、公共市场和屠宰场,禁止或允许城市以外的任何个人、实体、协会或公司在城市范围内建立或经营公共市场和屠宰场:前提是“我——政策声明所有供应商应每日支付其规定的市场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他们累积超过 15 天的租金和任何经适当通知后仍未支付租金的,将自动丧失其作为摊主的权利,其摊位可以由市场管理员关闭。 “二——市场供应商的权利” 1)任何人经本法批准,在任何公共市场,包括与城市签订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私人所有但城市经营的市场,占有一个或多个摊位,应被告知就本法而言,作为市场供应商:但是,该市应在本法批准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与可能占用任何摊位的人签订租赁合同,无论是否已在市政府登记。市财政局:最后,如果市政府拒绝履行与摊主的租赁合同,应提交市场委员会,其决定权为最终决定; "2) 自本法批准之日起,所有市场费用或租金应基于现行的旧费率:自 1968 年 7 月 11 日起:条件是,市委员会根据此处设立的市场委员会的建议,确定新建或新建市场的市场费用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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