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3811,题为“创建大比坦市的法案”。第4993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6月17日
H. No. 2312 / 65 OG No. 8, 1812(1969 年 2 月 24 日) 4993,1967 年 6 月 17 日]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 3811 某些部分的法案,题为“创建达皮坦市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3811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2 节。达皮坦——特此设立的达皮坦市,也称为神殿市,包括北三宝颜省达皮坦市的现有领土管辖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的第 7 条特此修改如下:“第 7 节。市长。市长应为市行政长官。他应由市的合格选民选举产生,并且shall hold office for a term of four years, the first elected mayor to begin serving upon the expiration of the term of office of the incumbent municipal mayor. He shall receive a compens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existing laws, and shall be entitled,除了他的工资外,每个年度不超过两千四百比索。除非,除非,他不少于三十岁,居民,否则没有人员才有资格参加大选,这是一个城市在他选举前至少两年的Dapitan前城,以及其中的合格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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