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界定司法部门、司法部、规定其工作人员的资格和确定其工作人员的报酬以及其他目的的职能的法案[第 10 号共和国法案。第516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6月17日
H. No. 16075 S. No. 581 [ 共和国法案编号5164, 1967 年 6 月 17 日] 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于大会召集: 第 1 节 在对初审法院和其他同等级别的法院以及市和市法院行使一般行政监督权时,司法部长应得到司法部门的协助,并应: (1)检查书记员办公室和其他与法院有关、为法院服务的办公室的行政业务方式和制度,提出必要的改进意见; (二)收集、汇总法院审判工作以及与法院有关、服务于法院的工作和其他机构的统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定期发布相关报告; (三)检查立案情况,了解法院需要协助的情况,提出建议或采取适当措施加快诉讼; (4) 编制和提交司法部门维持和运作所需拨款的概算; (五)申请批准使用司法部门拨付的资金,批准所有的资金使用凭证; (6) 在国家拨款的支持下,为法院的法官、书记员和其他官员和雇员购买、交换和分发设备和用品,并为其提供住宿和维护; (七)收集、整理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收支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发表定期报告; (8) 咨询和协助法院书记员和其他法院官员和雇员,以及与法院相关和为法院服务的办公室; (9) 调查有关法院运作的投诉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十)编制并公布法院工作和与法院运作有关的活动的年度报告; (11) 要求定期提交法庭报告,以便及时了解案卷情况并立即消除特定法庭出现拥堵的迹象; (十二)出版发行法庭公报,明确法庭管理程序,促进法庭管理和运作的思想交流,提高法官工作效率; (十三)组织和安排法庭工作人员定期召开会议,促进对法庭程序的自由和建设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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