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689 / 65 OG No. 15, 3614(1969 年 4 月 14 日) 5169,1967 年 8 月 4 日] 一项授权菲律宾总统出售政府财产以筹集资金以支付政府对菲律宾土地银行的认购和为农业信贷管理署提供资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节。菲律宾在不损害先前获得的私人权利的情况下,特此授权“根据本法出售附表“A”中列举的国民政府财产。SEC. 2. 根据本法可能进行的任何出售应通过公开招标进行: 条件是,在投标邀请书中应载明该财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不得接受低于该市场价值的投标: 条件是,进一步,公开招标程序的细节应由一个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该委员会由财政部长、主席、审计长、总务秘书组成。 ce、全国土地改革委员会主席和在上届总统选举中获得第二多票数的少数党代表,由总统仅从该少数党的三名推荐人名单中任命:此外,在代表少数党的成员被任命并具备资格之前,该委员会不应被视为已完全组成并准备好运作:此外,少数党应在会议后六十天内向总统提交建议批准本法,或自上次总统选举,视情况而定,在没有该委员会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少数党的此类成员,委员会也应被视为如此组成:此外,少数代表应他参加委员会会议的每一天获得 50 比索的每日津贴:此外,前提是任何合同由委员会执行的处置政府此类财产的契约或文书,在其生效和具有约束力之前,必须首先得到总统的批准:此外,在土地处置中,不得接受投标,除非来自根据现行法律有资格获得或持有菲律宾公共领域土地的个人、公司或协会:最后,菲律宾中央银行不得接受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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