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 9 月 11 日、1946 日签署的协议的法案;授权接受、管理、出售和处置由此获得的剩余财产;并为此目的拨款必要的资金。 33]
H. No. 766 [共和国法案第 766 号1946 年 9 月 27 日 33 日] 批准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签订的协议的法案,日期为 9 月 11 日,1946 年;授权接受、管理、出售和处置由此获得的剩余财产;并为此目的拨款必要的资金。鉴于,1946 年 9 月 11 日,菲律宾总统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及外国清算委员会办公室太平洋和中国中央外勤专员州政府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签订了如下文字和数字的协议: 美国和菲律宾之间关于出售某些剩余战争财产的协议 美国政府之间的协议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简称“美国”)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菲律宾”)说明其现在位于菲律宾群岛的财产数量;鉴于,美国国会已根据 1944 年《剩余财产法》(经修订)授权处置美国剩余财产;外国清算专员办公室的太平洋和中国中央外勤专员负责在菲律宾群岛进行的处置;鉴于,这些可供菲律宾出售的剩余财产,不包括已签订合同或已确定出售或转让承诺的财产,估计总采购成本约为六亿三百万美元的动产和五千万美元在固定设施中,其中一半以上已被宣布为过剩;鉴于,正如《剩余财产法》所宣布的,美国的政策是通过将剩余财产有序处置给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外国市场,促进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互利经济关系,在不助长垄断或贸易限制的情况下,尽快处置剩余财产;鉴于对日战争的起诉在菲律宾群岛造成了广泛的破坏和损失;鉴于,美国国会已根据 1946 年的《菲律宾复兴法案》授权向菲律宾授予菲律宾群岛的剩余财产,其公允价值合计不超过 1 亿美元,无需向美国偿还;鉴于,美国和菲律宾已就根据 1946 年菲律宾康复法案授予的财产达成了一般性谅解,并且迄今为止,某些此类财产已根据合同条款转让给菲律宾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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