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688 / 66 OG No. 21, 5192-9(1970 年 5 月 25 日) 4188,1965 年 5 月 4 日] 一项创建民都洛发展委员会的法案,以促进民都洛岛的农业和工业发展并改善当地居民,并授权拨款。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 第 1 节。本法案可被称为 1965 年民都洛岛发展法案。 2. 为促进民都洛岛的农业和工业发展,提供适当的省级和巴里奥支路系统;规定重新造林和适当使用边缘土地;就洪水的控制和预防、沼泽和海岸土地的开垦以及将其中的河流用于灌溉、航行和其他有用目的作出规定;促进和鼓励最充分地利用岛上的资源;发展和增强娱乐优势;总的来说,为了促进当地居民的改善,特此成立了一个法人团体,称为民都洛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它将在维多利亚东方民都洛设有主要办事处。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公司的所有公司权力均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由一名主席和四名成员组成,董事会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任期四年。除事由外,任何成员不得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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