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18 / 62 OG No. 21, 3533(1966 年 5 月 23 日) 4206,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禁止向公立小学和初中学校的学童收取捐款的法案。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的:第 1 部分。为红十字会、抗结核病、家长教师协会、学校运动会、医疗和牙科服务或任何其他方面的捐款收集特此禁止公立中小学的学童从事自愿或其他目的的项目或目的:但是,该禁令不包括红十字会的会员活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人违反本法规定,由法院酌情处以五十比索以上一百比索以下罚款或一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兼施。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5 年 6 月 19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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