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在政府拥有或控制的银行机构中设立公积金的法案。第453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H. No. 15614 / 62 OG No. 51, 9560(1966 年 12 月 19 日)[ REPUBLIC ACT NO. 4537,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授权在政府拥有或控制的银行机构中设立公积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尽管有任何与现行法律相反的规定,任何政府拥有或控制的银行机构都应建立自己的公积金,该公积金应由缴款组成由银行及其管理人员或雇员共同支付给一个共同基金,用于根据其理事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这些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其继承人支付福利。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为行使本法赋予的权力,前款所述任何国有或控股的银行机构的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和发布其认为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使本法生效。在该银行机构设立和运作公积金。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5 年 6 月 19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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