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6360 / 62 OG No. 52, 9775(1966 年 12 月 26 日)[ REPUBLIC ACT NO. 4548,1965 年 6 月 19 日] 通过确定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及其助手的补偿来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3855 号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3857 号共和国法案第 93 节,也称为《宿务市修订宪章》,是修改为:“SEC. 93. 城市公共服务官员。城市公共服务官员的年薪为 7800 比索,负责公共服务部。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对卫生建筑和管道检查服务进行一般监督和控制;所有公共建筑的护理、保管和清洁,包括市场、火葬场、屠宰场和租用城市用途的建筑物、公共厕所、垃圾、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厕所和污水池的内容物,以及市内所有其他具有攻击性和危险性的物质。他有权按市议会确定的费率收费经市长批准,由其部门向私人团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用品的费用。他有权宣布宿务市内属于任何个人或公司或国家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政治分区的任何地段或土地如此低,挖掘,或围墙,筑堤或筑坝,以致于承认或导致其表面形成积水或污水,或者它是对公众健康的滋扰或威胁,除非被填满或卫生条件得到改善,并应将其告知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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