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6190 / 61 OG No. 15, 2166(1965 年 4 月 12 日) 4134,1964 年 6 月 20 日] 一项确定宪法官员和某些其他国家政府官员的薪金、为此提供资金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宪法官员和国民政府某些其他官员的薪金特此确定如下: 菲律宾总统的年薪为六万比索;菲律宾副总统、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审计长,四万比索;参议员和众议员,以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每人三万二千比索;选举委员会主席,两万二千比索;和选举委员会成员,每人两万比索。本条例所定之加薪,依宪法之规定执行。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为 26,000 比索,部门秘书、执行秘书、预算专员、社会福利署长、行政长官;经济协调员,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国家科学发展委员会主席,以及部长级官员,上诉法院副法官,副检察长,以及同等级别的官员,二十- 每人四千比索;参议院秘书、众议院秘书、劳资关系法院院长、税务上诉法院院长、副审计长,两万比索;劳资关系法院副法官、税务上诉法院副法官、初审法院法官和同等级别官员、土地关系法院法官、少年和家庭法官关系法院和公共服务专员各一万九千比索;公务员上诉委员会主席、法规委员会主席、部门副部长、助理执行秘书、运动会和娱乐委员会主席、菲律宾退伍军人管理局局长、关税委员会专员、副专员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副部长级官员,每人一万八千比索;公务员上诉委员会成员和法典委员会成员,每人一万六千比索;全国一体化委员会专员,一万五千比索;关税委员会助理专员和菲律宾退伍军人管理局副局长各一万二千比索。...
一项确定宪法官员和某些其他国家政府官员的薪金、为此提供资金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第4134章pdf预览版一项确定宪法官员和某些其他国家政府官员的薪金、为此提供资金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第4134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