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新的省和市分类并确定其官员工资率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第447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H. No. 11318 / 62 OG No. 44, 8124(1966 年 10 月 31 日)[ REPUBLIC ACT NO. 4477,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规定了省和城市的新分类,并确定了官员的工资率以及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省市分类——省市除马尼拉、奎松市和 Trece Martires 市外,根据其所在城市分为七类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收入,如下: 第一类:年平均总收入达到一百五十万比索或以上的省市;第二类:年均总收入在100万比索以上但低于150万比索的省市;第三类:年均总收入在70万比索以上但不足100万比索的省市;第四类:年平均总收入在五十万比索以上但低于七十万比索的省市;第五类:年均总收入在三十万比索以上但不足五十万比索的省市;第六类:年平均总收入在十五万比索以上但不足三十万比索的省市;第七类:平均每年总收入不足十五万比索的省市:但本法所称收入应解释为该省或市的所有收入和收入。债券发行所得、贷款所得或偿还所得、国家政府援助、私人捐款或捐赠、返还经济企业垫款、出售固定资产、出售不动产所得、上年度调整、库存调整、以及每个会计年度不定期重复的其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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