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554 / 60 OG No. 45, 7345(1964 年 11 月 9 日)[ REPUBLIC ACT NO. 3931,1964 年 6 月 18 日] 一项创建国家水和空气污染控制委员会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时颁布:第 1 节。政策声明。特此宣布一项国家政策,以维持该国水域和空气的合理纯度标准,并将其用于家庭、农业、工业和其他合法目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定义。本法中使用: (a) “污染”是指菲律宾任何水和/或大气的物理、化学和/或生物特性的改变,或任何液体、气体或固体物质排放到任何该国水域和/或大气中的空气将或可能产生或使这些水域和/或大气对公众健康、安全或福利,或对家庭、商业、工业、农业、娱乐或其他合法用途,或用于牲畜、野生动物、鸟类、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 (b) “污水”是指来自住宅、建筑物、工业设施或其他地方的载水人类或动物废物,以及可能存在的渗水和地表水。上述定义的污水与下文定义的工业废物或其他废物的混合物应视为“污水”。 (c) “工业废物”是指任何工业、制造贸易或商业过程或任何自然资源的开发、加工或回收产生的任何液体、气体或固体物质或其他废物或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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