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行政法典第 626 条的法案。 (重新支付过期或已停止的支票。)[共和国法案编号。第352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3年06月20日
S. No. 477 / 59 OG No. 33, 5237(1963 年 8 月 19 日)[ REPUBLIC ACT NO. 3527,1963 年 6 月 20 日] 修订行政法规第 626 条的法案。 (重新支付过期或停止的支票。)无论是由参议院颁布,还是由菲律宾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626 节特此修改为如下:“SEC. 626. 向审计长提交存管机构的报告——支付过期或停止的支票。——存管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结束时向审计长报告,或者如果审计长要求,则更频繁地向审计长报告,其形式为可以指示该政府账户在其账簿上的状况。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后或在审计师或出票人通知停止付款后的任何时间,他们不得支付从政府账户中提取的支票。局或办公室应有权在其账簿中记入过期支票的金额,作为以前收取的资金的杂项收据:但在出示过期支票时,签发 b ureau 或 office 应取消该支票并向收款人发出代替支票。特此从国库中的普通基金中拨出常年拨款,而不是以其他方式拨出的款项,以履行因发行对普通基金收取的替代支票而产生的义务:前提是,应付的替代支票普通基金以外的基金,应从有关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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