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840 / 43 OG No. 7, 2563(1947 年 7 月) 126,1947 年 6 月 14 日] 一项修正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第 16337 条第 3 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第 4233 号法案修订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637 节第 3 段,进一步修改为:“在每年 1 月和 7 月的前十天内,每家银行机构和/或每家互助建筑和贷款协会应向银行专员支付相当于七十美元的费用。该银行机构和/或互助建设和贷款协会在过去六个月内平均总资产的百分之一的六分之一,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五十比索:但是,前提是此类费用的总和任何一年收取的费用均超过银行局当年实际支出总额。建贷协会累计超过银监局实际总支出的,在任何一年,费用占所有此类银行机构和/或互建贷款协会平均总资产的比例应相应被减少。银行专员应以规定的方式规定为支付费用而确定银行机构和互助贷款协会的平均总资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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