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308 / 58 OG No. 22, 4270(1962 年 5 月 28 日)[第 3348 号共和国法案,1961 年 6 月 18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477 条第一和第三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第 1970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477 号共和国法第一节进一步修改如下: “第 1 节。根据 1946 年《菲律宾财产法》(7 月 3 日,1940 年美国国会法案)已经或今后可能转让给菲律宾共和国的所有土地-6),以及第 8 号共和国法案以及根据 10 月 25 日 1900 日第 29 号行政命令的规定,从土地局向国家蕉麻和其他纤维公司转让的所有公共土地及其改良设施10 月 22 日、1947 日的第 99 号行政命令的第 46 和第 46 条应由国家蕉麻和其他纤维细分将公司分成大小合适的地块,但菲律宾总统可能保留或转让其所有权以供国家或地方政府使用,或供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实体使用的部分除外。主要用于或专门用于农业目的的地块面积不得超过椰子地 5 公顷、改良蕉麻地 10 公顷和未改良地 12 公顷;城市宅基地或住宅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一千平方米:但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总务部应确定该城市宅基地或住宅用地的最小面积,并分配在批准本法时,向其实际居住者说明地段。...
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477 条第一和第三条的法案。[第 3348 号共和国法案]pdf预览版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477 条第一和第三条的法案。[第 3348 号共和国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