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第 601 号共和国法案第一和第二节的法案,经修正。第1175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6月18日
H. No. 1862 / 50 OG No. 9, 4106(1954 年 9 月) 1954 年 6 月 18 日,第 1175 号法案,修订第 601 号共和国法案第一和第二节,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601 号共和国法案的第 1 节和第 2 节进一步修改为:“第 1 节。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另有规定,菲律宾中央银行或任何代理人在 6 月之前出售和/或授权出售的外汇以菲律宾比索的价值评估、征收和支付 17% 的特别消费税第三十,一千九百五十五。 2. 本法第 1 节规定的税款不征收用于支付进口到菲律宾的汽车牛奶、牛肉罐头、鱼罐头、巧克力、麦芽,稳定剂和香料,维生素浓缩物;由政府或其任何机构直接购买的供其自己使用的用品和设备;工业、矿工、矿山企业、种植园主和农民使用的机械、设备、配件和备件;由种植者或农民直接或通过合作社进口的肥料;使用的物品或容器,包括进口商自己在制造本地产品以寄售或出口到国外时使用的制造锡容器的材料;教科书委员会和/或已建立的公立或私立教育机构批准的教科书、参考书和补充读物;出版商进口的专供出版书籍、小册子、杂志和报纸使用的纸张;用于采矿目的的碳化物、炸药和炸药;本法附件所列之药品、药品及医疗及医院用品;就再保险付款;海运和航空保险的付款;用于修理在菲律宾登记的船舶或飞机的备件,以及经海关局船体和锅炉司或民航局分别证明对船舶维修必不可少的其他部件或飞机;支付用于菲律宾注册的船舶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船舶的购买价款,其 90% 的所有权完全属于菲律宾人,或菲律宾注册的飞机和船舶的租赁费;根据菲律宾政府或其任何机构的义务,为支付外国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而汇款;退伍军人支付美国政府人寿保险单的保费,支付保单持有人在 12 月 9 日、1949 年之前签发的人寿保险单的保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支付机械和/或根据第 35 号共和国法案确定的新的和必要的行业使用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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