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710 / 58 OG No. 7, 1277(1962 年 2 月 12 日) 3235,1961 年 6 月 17 日] 授予小费利佩·伊斯梅尔的法案。 AND CO., INC.,在菲律宾建设、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广播和电视站的特许经营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根据宪法的规定,Felipe Ysmael, Jr., and Co., Inc. 特此授予建造权,为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经营和维护菲律宾的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前提是,除非在两年内开始建造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站或一个电视台,否则该特许经营权将无效。本法案的批准日期,并在该日期起四年内完成:此外,受赠人应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以使政府能够通过。所说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就重要的公共问题向民众传达;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其电台广播和/或播放淫秽或不雅语言、言论、行为或场景,或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共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进行颠覆或叛国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3846 号法的此类规定,题为“对菲律宾群岛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的管理及其他目的的法律”;第 3997 号法案,即《无线电广播法》;联邦第 146 号法,即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适用于无线电广播电台,应尽可能适用于本法第一节所述的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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