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第 4271 号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经修正。第2360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9年06月20日
H. No. 2739 / 55 OG No. 33, 6649(1959 年 8 月 17 日)[ REPUBLIC ACT NO. 2360 年,1959 年 6 月 20 日] 一项修正第 4271 号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4271 号法案的第 1 节特此修订为:“第 1 节特此授予Philippine Air Lines, Incorporated(以下简称为受让人)特许经营权,以建立、运营和维护运输服务,用于在菲律宾各地的任何和所有地点和地点之间以及之间的航空运输乘客、邮件和财产,以及在菲律宾和其他国家之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的第 2 节特此修改如下: “SEC. 2.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而且只要天气条件允许,受让人应在任何和所有地区之间保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航空运输服务。菲律宾各地以及菲律宾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地点和地点,以交通需要可能需要的频率。” SEC. 3. 同一法案的第三条修改如下:“SEC. 3. 受让人应在民用航空委员会或政府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批准下,为客货运输确定公正、合理和统一的费率。民航委员会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须经法院审查。 “受让人使用的所有飞机和操作此类飞机的飞行机组成员均应获得菲律宾政府的许可,并且连同其附件和设备,应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应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安全和其他设备,并应按照政府为此目的规定的其他监管机构的民用航空局的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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