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024 / 55 OG No. 31, 5999(1959 年 8 月 3 日) 2298,1959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授予 MARIO P. Chanco 在菲律宾建设、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的规定,特此授予马里奥·P·钱科 (Mario P. Chanco) 特许权,该特许权在政府拥有未在受让人选择的地点建立类似的服务,以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建造、维护和运营菲律宾的无线电广播电台:前提是,除非建造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电台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开始,并在该日期起四年内完成:此外,受赠人应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以使政府能够通过该无线电广播广播电台,就重要的公共问题向民众宣传;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其电台广播淫秽或不雅语言或言论,或散布故意虚假夸大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众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3846 号法的此类规定,题为“对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进行管理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997 号法案,即《无线电广播法》;联邦第 146 号法,即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适用于无线电广播电台,应尽可能适用于第一节所述的无线电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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