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709 / 57 OG No. 16, 2870(1961 年 4 月 17 日) 2945,1960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授予联合广播公司在菲律宾建设、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和电视站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在符合宪法规定的情况下,特此授予联合广播公司特许经营权,该特许经营权在政府授权期间继续有效。未在受让人选择的地点建立类似的服务,为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建设、维护和运营菲律宾的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但该特许权无效,除非在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开办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电台或一个电视台,并自该日期起四年内完成:此外,受赠人应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以使政府能够,通过上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就重大公共问题向民众进行宣传;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的同盟者;不得利用其电台广播和/或播放淫秽或不雅语言、言论、行为或场景,或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众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3846 号法的此类规定,题为“对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进行管理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997 号法案,即《无线电广播法》;第 146 号联邦法,即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适用于无线电广播电台,应尽可能适用于第一节所述的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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