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 年自流井法[共和国法号。第129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6月15日
H. No. 4045 / 51 OG No. 7, 3365(1955 年 7 月) 1294,1955 年 6 月 15 日 ] 1955 年自流井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在公共工程局和每个代表区创建一个移动自流井维修单位,负责辖区内所有自流井的运行、维护和维修工作。每个单位设井工1人,文员工具司机1人,年薪分别为1680比索和1440比索。每个单元配备一辆卡车,俗称“皮卡车”,以及用于自流井普通维修工作的工具和其他配件。各流动自流井修井单位的维护和运营费用由国家政府承担:但在道路里程不适合使用卡车的地区,交通工具为水路的地区,在此拨款为购买卡车而提供的规定可用于购置容量不低于 25 马力的舷外发动机,以及为此目的建造或购置合适的船只或汽艇。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从国库未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三十万比索,作为周转基金,用于支付维修或更换自流井所需的材料和用品费用:但是,修理或更换位于任何直辖市或市辖区的自流井所需的所有材料和用品的实际费用应由该市、直辖市或市辖区支付,并且由该市支付的任何款项,市或市辖区根据本规定应计入并构成上述周转基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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