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294 / 50 OG No. 9, 4090(1954 年 9 月)[ REPUBLIC ACT NO. 1164,1954 年 6 月 18 日] 一项为菲律宾金矿行业提供紧急援助、授权为此拨款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简称。——该法案应称为“菲律宾紧急金矿开采援助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术语的定义——当在本法中使用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各自含义: “黄金生产商”是指在 1950 年生产黄金的任何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三是作为主要产品还是作为副产品; “政府”指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委员会”是指菲律宾总统为执行本法规定而设立的实体或办公室; “边际矿山”指 1 总净利润低于该特定矿山应确定为“基本利润”的任何矿山; “基础利润”是等于剩余资本投资总额除以矿石储量的预计剩余寿命再加10%的商的利润;或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以较低者为准; “次边际矿山”是指在 1953 年的任何时候运营的任何矿山,其生产成本为每盎司 125 比索或以上:但该矿山应停止次边际 如果在本法颁布后开始运营六个月后,其生产成本提高到边际矿山的水平; “净利润”就本法而言是指销售金条的总收入减去本法定义的总生产成本; “矿山的预期寿命”应根据特定矿山报告并经董事会批准的总正矿石储量加上合理可能矿石储量总额加上合理可能矿石储量总额除以两年开采吨位的公式计算得出; “剩余资本投资总额”包括对矿山财产、厂房和设备的投资,未经审查摊销和/或耗尽; “矿山财产”包括采矿权、露天帐篷、竖井、主隧道和其他资本开发; “厂房和设备”包括磨机、提升机房、机头架、动力房和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运行中使用的所有设备; “总收入”是指作为独立实体经营的每个矿山或矿区的矿山总产量或金条的实际市场价值,不扣除采矿、碾磨、精炼、运输、处理、营销或任何其他费用;矿山金条的“生产成本”是指生产者发生的可适当归属于金条生产的成本,包括采矿、碾磨、冶炼、精炼、生产税、国内营销费用、运输、行政费用,不包括外国办事处和人员,按照董事会为执行本法规定而设立的标准化程序的折旧和损耗,以及资本贷款的摊销; “直接短期援助”是指对次边缘矿山、边缘矿山和边缘分类以上矿山的直接援助,援助期限为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二年。 “新开采的黄金”是指从未进行过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任何新鲜黄金,经黄金生产商认证并经委员会确认; “自由市场”是指国内公开市场; “援助”是政府在本法生效期间给予黄金生产商的金额; “官方价格”是指相当于菲律宾比索每盎司黄金 35 美元的价格或菲律宾政府稍后可能确定的任何官方价格; “盎司”是指金衡盎司,即一磅 5,760 粒或 480 粒或 31 粒的十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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