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菲律宾关税法第 1909 条第 8 条第 22 款的法案。第1153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6月17日
H. No. 2530 / 50 OG No. 8, 3505(1954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1954 年 6 月 17 日,第 1153 号法案修改了 1909 年菲律宾关税法第 8 节第 22 段。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代表在国会聚集:第 1 节。菲律宾关税法第 1909 条第 8 节第 22 段修改如下:“22. (a)焦油、沥青和焦油,未另作规定;原油或精炼矿物油(汽油、石脑油和其他类似蒸馏产品除外),包括照明、润滑、燃料或溶剂、凡士林(混合时除外与其他物质);各种车轴润滑脂;沥青;碳油和类似化合物;毛重,一百公斤,二十五美分。“(b) 汽油、石脑油和其他类似的蒸馏产品,毛重,一百公斤,五十美分。 “条件是,根据本款 (a) 款分类的任何物品所缴纳的关税税率不得低于从价税的百分之十。 “此外,根据本款 (b) 款分类的任何物品均不得缴纳从价税率低于百分之二十。 “最后,如果石蜡或其他类似产品以本款 (a) 款所指的名称进口,则应根据本法第 83 款进行分类。”证券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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