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696 / 50 OG No. 7, 2950(1954 年 7 月)[ REPUBLIC ACT NO. 1954 年 6 月 12 日,第 1060 号法案,通过修订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17 条,增加对挪用公款或财产罪的处罚。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17 条修改如下:“第 217 条。挪用公共资金或财产——推定滥用职权。——任何公职人员,由于其职务的原因,对公共资金或财产负责,应将其占用,或应采取或挪用或应同意,或通过放弃或疏忽,应允许任何其他人全部或部分取得该等公共资金或财产,或以其他方式挪用或挪用该等资金或财产,应遭受:“1.如果涉及挪用或挪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 200 比索,将处以中等和最高刑期的惩教监禁。 “2. 如果涉及金额超过两百比索但不超过六千比索,则处以监狱长的最低刑期和中期刑罚。” 3。如果所涉金额超过六千比索但少于一万二千比索,则处以最高刑期监禁至最短刑期监禁。 "4. 如果所涉金额超过 12000 比索但少于 22000 比索,则处以中等和最长期限的暂时性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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