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318 / 49 OG No. 7, 2665(1953 年 7 月)[ REPUBLIC ACT NO. 876,1953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授权制定仲裁和提交协议、规定仲裁员的任命和民事争议仲裁程序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简称。—该法案应称为“仲裁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仲裁的人和事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当事人可以将在提交时他们之间存在的任何争议提交给一名或多名仲裁员进行仲裁,这些争议可能是诉讼的标的,或者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该合同中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随后产生的争议。此类提交或合同应是有效的、可执行的和不可撤销的,除非有法律上存在的撤销任何合同的理由。此类提交或合同可能包括由估值、评估或其他争议引起的问题,这些争议可能是双方之间任何问题的附带、附带、先例或后续。如果争议的当事方之一是婴儿或被司法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则争议不能仲裁,除非有管辖权的适当法院批准请求允许将该争议提交普通监护人或监护人进行仲裁的申请婴儿或无能者的诉讼。但是,如果有能力订立提交或合同的人故意与无能力这样做的人订立同一合同,则只能代表该无行为能力的人提出以无行为能力为由提出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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