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70 / 48 OG No. 5, 1690(1952 年 5 月) 1952 年 5 月 9 日,第 681 号法案,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39 条,编号为 166。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166 号共和国法案第 39 节特此修订如下:“第 39 节。费用.- 应支付以下费用:“提交”注册申请,包括不超过一类商品 125 比索;前提是,如果单一申请中包含多于一类商品,超过 1 的每增加一个类别,将收取 50 比索的费用;此外,所有必要的出版费用(如果有的话)都可以从该费用中扣除; ,二十五比索; “提交异议,五十比索; “提交本协议第二章第十二节要求的每份宣誓书,二十五比索; “登记后提出免责声明、修改、放弃或注销,二十比索; “在更正登记人错误后签发替代登记证,二十五比索; “在商标所有权变更后签发新的注册证书,二十五比索; “每类申请续展注册证书,七十五比索; “提出取消申请,五十比索; “对于申请人或注册人的任何延迟支付的任何延迟支付的附加费,二十五比索; “对于董事的命令或决定的上诉通知,25 比索; “记录每个商标或商品名称的转让,10 比索; “就每个商标或商号的注册或未注册出具证明书,十比索; “就与商标或商号有关的任何文件的注册出具肯定或否定证明,十比索; “提交与法律不要求提交的商标或商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十比索; “证明一份副本是真实和准确的副本,一个比索; “对于记录的副本,每张影印本 2 比索;每 100 字的打印副本 1 比索;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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