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70 条第一节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 70 号] 233]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8年06月09日
H. No. 1045 / 44 OG No. 8, 2629(1948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233,1948 年 6 月 9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70 条第 1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条。第 70 号共和国法案第 1 条修改为如下: “第 1 条。任何在菲律宾注册的船舶,从事沿海贸易,载客量为 150 人或以上,并定期航行超过 24 小时而不接触港口,航行是非法的。或试图从菲律宾的任何港口航行,除非该港口有一名医生或一名男护士,如果载客少于 150 名乘客,则没有一名男护士,如果载客少于 75 名乘客。”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48 年 6 月 9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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