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33 / 46 OG No. 11, 5365(1950 年 11 月)[ REPUBLIC ACT NO. 559,1950 年 6 月 17 日] 一项法案,规定将 TONDO 滨海土地中的地块出售给上述地块的承租人或真正的居住者。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尽管有经修订的“公共土地法”的规定,土地署署长在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的指导下, 特此授权和指示在不延迟且无需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出售马尼拉市通多区的所有地块,被称为“通多滨海土地”,但其中可能保留用于港口设施的部分除外,道路和其他公共用途,如果有资格获得公共土地,则在本法批准时向上述地段的承租人或真正的占用人,或在空地的情况下,向以下人员提供不被取消获得公共土地的资格:前提是此类承租人、居住者或个人在马尼拉、奎松和黎刹或其郊区不拥有任何住宅用地。任何人不得购买多于一块地块,任何人代他人购买地块,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在“通多滨海土地”中取得地块的,将丧失其在该土地上的权益并没收为上述土地支付的所有款项。每块地块的售价应由市评估员、土地局代表和“Tondo 滨海土地租户协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该售价均不得低于每平方米五比索不超过十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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