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296,名为“1948 年司法法案”。第43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0年06月07日
H. No. 187 / 46 OG No. 6, 2458(1950 年 6 月) 431,1950 年 6 月 7 日] 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296,名为“1948 年司法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特此将 1948 年司法法案的第 7 节和第 8 节修改为:“第 7 节。司法机构资金的支付。 ——除另有特别规定外,可用于司法机构的国家经费,由司法部拨款官拨付。”SEC. 8. 法院书记员的年度报告——最高法院书记员、上诉法院书记员和所有初审法院书记员应向司法部长提交年度报告,范围和形式如此应由后者规定,关于年内在各自法院完成的业务。” SEC. 2. 1948 年司法法案第 38 条修改如下:“SEC. 38. 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的某些规定对上诉法院的适用性——本法第十、十三、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条的规定,而修订后的行政法典第 89 条应适用于上诉法院,只要它们可能适用。” SEC. 3. 同一法案第 49 节第二段修改为内容如下:“第一司法区应包括卡加延省、巴丹尼斯省、伊莎贝拉省和新比斯开省,以及伊富高的副省;”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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