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127 / 47 OG No. 1, 65(1951 年 1 月) 590,1950 年 9 月 22 日] 一项法案,以修订联邦法 466 的某些部分,经修订,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并在其标题 II 中增加一项补充条款,规定扣留工资所得税和其他用途的所得税。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第 82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1 节进一步修改为如下: “SEC. 21. 公民或居民的税率。——应根据每个个人、公民或菲律宾居民,按下列各项之和征收的税款: “每年净收入总额不超过 2000 比索的百分之五; “净收入总额超过 2000 比索但不超过 4000 比索,每年 8%; “净收入总额超过 4000 比索但不超过 12%,每年六千比索; “净收入总额超过六千比索但不超过一万比索的,每年百分之十八; “净收入总额超过一万比索且不超过一万比索的,每年百分之二十四不超过两万比索; “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两万比索且不超过三万比索的金额为每年百分之三十六;”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三万比索且不超过三万比索的金额为每年百分之三十六不超过四万比索; “如果净收入总额超过四万比索但不超过五万比索,则每年百分之四十; “如果净收入总额超过五万比索,但不超过五万比索,则每年百分之四十二不超过六万比索; “对于总净收入超过六万比索但不超过七万比索的金额,每年百分之四十四; “对于总净收入超过七万比索的金额,每年百分之四十六并且不超过八万比索; “净收入总额超过八万比索但不超过九万比索的,每年百分之四十八; “净收入总额超过九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五十不超过十万比索; “按净收入总额超过 10 万比索但不超过 12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52%; “按净收入总额的金额,每年按 53%超过十二万比索且不超过十四万比索; “该总净收入超过 14 万比索但不超过 16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54%;净收入超过十六万比索且不超过二十万比索; “每年百分之五十六,根据总净收入超过二十万比索和不超过二十五万比索的数额; “每年百分之五十七,根据总净收入的数额超过二十五万比索且不超过三十万比索; “对于总净收入超过三十万比索但不超过四十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五十八; “对于总净收入超过四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五十九十万比索,不超过五十万比索;和“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五十万比索的百分之六十。...
一项修订联邦法 466 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经修订,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并在其标题 II 中增加一项补充条款,规定扣缴工资所得税,以及用于其他目的。[共和国法号。 590]pdf预览版一项修订联邦法 466 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经修订,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并在其标题 II 中增加一项补充条款,规定扣缴工资所得税,以及用于其他目的。[共和国法号。 59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