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875 [共和国法案第 2875 号408,1949 年 6 月 18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62 条第一节 F 段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第 62 号共和国法案第一节 F 段特此修正如下: “F.出具所有权证明、未提出所有权主张或所有权证明未得到充分证明的证券,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移交并托管,期限为三年:但是,在法庭上未决的关于任何未偿证券所有权的诉讼不受影响,并且可以持续到最终判决的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在信托根据本协议,并应要求发行公司或协会向应引入令人满意的 p 的索赔人发行新的股票证书或债券本节 D 段规定的证券所有权的屋顶。三年期限届满时,未提交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明或未提出索赔或已放弃索赔的证券,不属于诉讼标的,如果任何,应退还给发行人,并成为其库存股的一部分。 “上述诉讼标的物,如果有的话,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也应成为库存股,除非该诉讼的标的物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作出判决。”证券交易委员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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